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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京财国库〔2014775号)。根据文件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金报销额度

现金报销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基本经费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现金报销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预算安排总额的10%;项目经费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独立项目总额的5%。

二、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

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的管理,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

(四)签证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

三、规范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流程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格执行零现金发放。发放给学生的助研经费按照目前流程打入学生个人账户;发放专家咨询费须提供专家的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如无北京银行账户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由银行代为开办),专家咨询费直接由零余额账户打入专家的北京银行账户。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国库〔2014〕775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的支付业务。

第二章 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预算已安排和用款计划已下达的情况下,预算单位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

(四)签证费、出租车费、停车费、举报奖励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

第四条 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基本经费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现金提取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预算安排总额的10%;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独立项目总额的5%。

第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六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向个人发放津贴补贴、取暖费、离(退)休费、购房补贴、助学金等,应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发放,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 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是指预算单位从代理银行单笔提取达到一定标准的现金数额。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大额现金使用的范围是指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和支付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支出。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内部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单笔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取现金达到大额现金标准的,须履行预算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提现证明或说明(含提取现金的时间、金额及用途的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内容),同现金支票及电子授权支付凭证一同提交代理银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认真审核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经审核存在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动态监控机制,代理银行应将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及时上传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达到大额现金标准的,预算单位必须履行大额现金提取审批程序。预算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拆分现金金额和笔数进行支付,逃避监管。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单位内部现金提取和使用审批程序,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

(一)预算单位应建立内部现金管理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强化日常现金管理。

(二)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规范保管、合法使用现金。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三)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的管理,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要求报销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局加强对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大额现金提取频繁、现金使用量大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现金提取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过核实确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预算单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的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支付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违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对该预算单位授权用款计划的审批,直至整改落实。对停止授权计划审批期间影响预算单位正常业务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通报预算单位不规范支付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一)预算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违规提取大额现金的。

(二)预算单位超范围、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三)预算单位未按审批内容提取现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予以核减代理银行考核相应分值或约谈代理银行。

(一)代理银行违规为预算单位办理未经审批的大额现金业务。

(二)代理银行未执行分级审批程序,越权为预算单位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法监督、检查代理银行大额现金提取业务办理情况,对代理银行违反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现金提取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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