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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的通知

各单位、各经费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持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办发〔2023〕14号)文件精神,以首善标准建立健全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深化财会监督,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为首都经济社会和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过紧日子,严控一般性支出

各单位要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把过紧日子作为常态化纪律要求和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节俭型校园建设。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管理会议、培训、差旅、论坛、庆典等活动支出标准和规模。从严从紧管理各项支出,非刚性非重点支出要做到应压尽压、可压尽压,降低运行成本。

二、经费使用人须诚信报销

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虚构打印、印刷、制作、耗材等业务;

(2)不得虚构市内交通结算单;不得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不得虚构参会人员,虚报、超标准开支会议费;

(4)不得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虚报冒领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各类津贴;

(5)不得虚构外协测试化验内容、提高外协测算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等委托业务费;

(6)不得虚构就餐人员,虚报、超标准开支餐费、招待费。

2.不得规避采购流程,拆分应当走采招流程、开具明细清单或提供支付记录的业务票据金额。

3.不得报销与经费项目无关人员及无关的设备、材料、物品和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事项的费用票据。

4.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票据及各类银行付款凭据等相关附件,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5.不得重复报销电子发票;

6.不得突击使用经费,将经费预存至校外单位,层层转拨或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公司企业;

7.不得擅自延长有效合同的履行期限,延误合同标的物生产或者到货周期。

三、经费负责人须强化责任意识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经费支出审批职责,对票据的真实性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因故不能签字审批的,应履行经费授权审批手续,书面委托第二负责人代行审批职能,不得授意他人冒签。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经费负责人应积极提高设备等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合同跟踪管理,避免经费已支付合同成果未有效完成的情况。

四、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销行为

经费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不定期检查。计财处将与校内有关部门联动加强对关联单位、高频业务的核查,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上报或移交有关部门。

计财处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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