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再次确认。未及时确认的,单位将在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了保证各位教职工在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提醒大家在2019年12月27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链接及操作方式如下:
附:操作方式 谢谢大家,请相互转告!